杨春福 || 新时代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实现路径
作 者
杨春福,东南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院教授。
立法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将国家意志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政治活动。新时代立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这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与使命,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实现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价值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立法方法论,坚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立法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将国家意志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政治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并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笔者认为,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显著特征可以归纳为“一个价值取向”和“五个实现路径”。前者是指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后者体现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两个结合”的立法方法论,坚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一、立法的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法治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毫无疑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秉持人民立场的逻辑必然和不忘初心的题中之义,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体现,也是党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和工作重点。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与使命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与使命,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为创造美好生活进行了长期艰辛奋斗。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源泉和立党之本,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始终同人民在一起,为人民利益而奋斗,与中国人民生死与共、风雨同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他政党的根本区别。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也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系统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时提出的第二条经验就是“坚持人民至上”,“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强调“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是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秉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与使命,不断巩固和加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丰富和完善其价值内涵,并以此作为新时代立法必须遵循的核心价值取向。毫无疑问,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主旋律和根基,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新时代推进科学立法只有深刻体现人民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才能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与立场,不忘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与使命。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容和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创新性贡献,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主要方面和重要内容。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建设只有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才能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以良法保障善治。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也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和价值目标。
新时代立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体现人民意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努力做到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从而真正实现新时代立法工作坚守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彰显人民属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要。这是立法的价值取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笔者认为,要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五大路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立法方法论,坚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二、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决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首要环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立法发展的一条根本道路,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经验。党领导立法就是“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需要正确认识、全面理解党领导立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
(一)党领导立法是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由此可知,党领导立法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对此已形成广泛共识。除此之外,党领导立法的原则也体现在其他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新时代立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具有合宪性与合法性。此外,宪法作为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不仅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实现党领导立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必须牢牢把握新时代立法工作着力点,确保立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融入和全面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可以说,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法治原则,而且是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保障。
(二)党领导立法是实现“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目标的根本保证
如前所述,“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立法工作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
“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得到了最广大人民衷心拥护和坚定支持,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力和执政力的广大而深厚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因此,只有坚持党领导立法,才能保证立法始终为人民服务,始终以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自觉地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政治追求,也是党的政治使命。
(三)党领导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都根植于这个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往往是灾难性的、颠覆性的。”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十个坚持”系统总结了党百年伟大奋斗所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并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
实践反复证明,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的“定海神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够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之所以能够取得重大进展,根本原因就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党领导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治国理政的根本,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这个根本问题,我们就能有效抵御‘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多党政治’等错误思潮,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阔步前进。”
因此,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当然,“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全面依法治国在坚持立法先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党领导立法构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党领导立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而党领导立法必须依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三、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第一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并明确指出:“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随后,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由此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追求、发展和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的重大成果。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政治背景和基础。同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立法法》第五条也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基于此,新时代立法工作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着力点在于坚持依靠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实践创新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一)坚持依靠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的各个要素,如人大制度、政协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充分发挥功能互补与协同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中的贯彻落实。在新时代,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等,尤其要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支柱性支撑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它不仅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制度程序提供支撑,而且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参与实践提供平台。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最佳形式。它全面有效地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并行使国家权力,并通过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在新时代,“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因此,必须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效能,……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立法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既是中国特色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党中央出台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系统谋划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极大丰富了民主形式,拓宽了民主渠道,加深了民主内涵,形成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体系。总之,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制度体系,确保在立法过程中有效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等。
(二)坚持实践创新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 新时代立法面临着各种新矛盾、新问题,要在立法中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除了上述制度体系的规范化保障之外,还必须与时俱进,在具体立法实践中实现创新,进而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在新时代立法中有效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也就是说,在新时代的立法实践中,只有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全方位落实到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监督和宣传等立法工作的全流程、全链条,才能使立法过程成为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典范。实际上,从立法项目立项到法律草案审议,从草案起草到评估论证,从广泛征求意见到备案审查,从立法公开到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工作的全部流程、每个环节都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生动实践。具体言之,这些立法实践包括科学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增强立法调研、座谈、论证、评估功效,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持续推进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充分发挥法规备案审查的监督功能,讲好立法故事、人大故事,宣传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等。除此之外,整个立法实践过程还要确保全体人民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愿。具体方式不仅包括举行各种会议听取人民意见和建议,还包括广泛采取民主座谈会、网络议事厅、民意直通车、人大代表工作站、政协委员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它们在立法中的作用,进而通过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将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转化成丰富生动的民主实践。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了理论遵循和实践指导。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一)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立法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科学立法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首先,科学立法要求从实际出发,尊重和体现立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立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尤其要遵循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技术。其次,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科学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立法应该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最后,科学立法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要实现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下要求:一是立法符合法治精神,实现良法善治;二是立法切实遵循不抵触原则,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不违背上位法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提高法律权威;三是作为立法结果的法律规范必须明确、具体,且具有针对性与可执行性。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
(二)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是现代民主原则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新时代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主立法的内涵与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民主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意味着,立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为重要的职能活动,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实际上,在所有民主国家,立法都是表达和体现人民意志的活动。其次,民主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与核心,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区别。在新时代,民主立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活动,要努力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再次,民主立法应当坚持立法公开。立法公开就是立法过程及相关信息以一定形式向公众公开。一方面,民主立法过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民意征集过程,更是一个利益各方在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中进行利益表达与协调,进而实现利益合理化分配的过程。毫无疑问,立法作为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分配过程必须公开,这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公开的相关信息包括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的情况,立法文件和资料,以及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情况等。最后,民主立法应当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意志。民主立法要求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确保立法规划与计划的制定,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通过等各个环节都能体现人民的意志,聆听人民的声音,实现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
(三)依法立法
在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增加了依法立法这一新的理念与原则。依法立法的核心要义至少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所依之“法”是什么?二是如何“依”?就所依之“法”而言,它的第一个层面体现为宪法,依法立法首先要求依宪立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立法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冲突,所有的立法活动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和要求。第二个层面体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任何立法都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的内在要求。第三个层面体现为执政党的方针政策。新时代立法所依之“法”不能仅仅局限于宪法和法律法规等“法”,还应该遵循党的政策,体现新时代的公平正义观念,贯彻基本的法理精神和原则。
另外,就如何“依”法立法而言,《立法法》的规定相当明确,即“立法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因此,“依”法立法强调“依”照法定权限,也就是说,只有享有法定立法权的主体才能进行立法,不享有法定立法权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立法。而且,立法主体只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立法,任何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立法都是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除此之外,“依”法立法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新时代立法在立法程序上不仅要求程序法定,而且要求程序公开透明。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且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其中,依法立法是立法具有合法性的前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如果立法缺失合法性支撑,其民主性与科学性就不复存在。依法立法的核心在于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民主立法体现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立法权源于人民,只有不断提升立法的民主性,才能使立法成果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愿望。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科学立法是新时代立法的方法论要求,是提高立法质量、增进立法实效的衡量标准。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统一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立法实践,共同服务于良法善治的根本目标。
五、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两个结合”的立法方法论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继续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如何正确认识与践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论述,也是中国共产党百年立法的方法论凝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毫无疑问,制定法律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两个结合”的生动诠释。
(一)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们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推进理论创新、进行理论创造的历史。”自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就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领导人民制定自己的法律,探寻自己的立法之路。在长期的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与国情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的立法工作的方法论要求。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必须正确认识中国的具体实际和中国的现实国情。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同时,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仍然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因此,新时代立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客观认识和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变化的特点和趋势为前提,以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出发点,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中国的国情与实际是立法的现实基础,立法者必须基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 来制定法律。可以说,没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党的立法活动就会失去前进方向。
(二)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另一项方法论要求。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背离或放弃马克思主义,我们党就会失去灵魂、迷失方向。”另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幕幕历史悲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没有中华文化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回顾党的百年历程,中国共产党人始终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审视中华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秉持与时俱进的要求,有扬弃地予以继承,有鉴别地加以对待,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实际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思想、治国思维、人民情怀、价值取向、道德情感等不仅是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的重要因素,而且是新时代立法必须充分尊重和利用的资源和力量。新时代立法必须立足自身国情与实践,从中华文明中汲取智慧,博采东西方各家之长,坚守但不僵化,借鉴但不照搬,在不断探索中形成自己的发展道路。可以说,没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新时代立法工作就会失去民族底色。
在新时代的立法实践中,要把“两个结合”有机贯通起来,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坚持“两个结合”,要警惕教条主义、复古主义等错误倾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的那样,“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社会主义并没有定于一尊、一成不变的套路,只有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本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才能把蓝图变为美好现实。”
六、坚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贯穿我国法治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改革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规定的底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这是从新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结论和宝贵经验,对新时代法治发展和立法工作,具有长远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做好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而且,改革开放越深入,法治的地位与作用就越明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改革和立法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但两者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立法体现为立与定,而改革体现为破与变。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努力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而且,“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更加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动力。改革与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缺一不可。法治对于改革,具有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而改革对于法治,则具有除去旧法、建立新法、完善机制和创新制度的推动作用。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在新时代,“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进入新时代,立法机关更要高度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及时做好涉及改革的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簒,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充分发挥立法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以更加完善的法治建设推动更大力度的改革开放。实际上,重大改革都是与重大立法相伴而生、相向而行的。落实改革任务和举措需要立新法的,要及时推动制定法律或者作出相关决定,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
原文刊发:《国家现代化建设研究》2023年第2期,注释从略。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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